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3月,原告杨立冬先后给付被告李印武10万元用于合伙投资办厂。后原告因故退出,被告李印武因无现金退给原告便于2003年4月15日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2003年12月25日,原告以退股金10万元的形式向被告出具了收到1万元的收条。此后,在2004年12月29日、2006年1月27日,原告又分别出具了1000元、13000元的收条。原告总计收到被告退还的股金24000元,尚余7600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印武尚欠原告杨立冬退股金76000元,原告自愿放弃6000元,被告李印武保证在2009年11月30日前付2万元,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付3万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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