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金根在吉水县枫江镇北坑村山场开办了一采石场。2009年至今,刘金根雇请周顶元等人在其采石场工作。2009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李蠢仔开车到北坑采石场装运石块并主动帮忙搬运石块,在搬运过程中,被告李蠢仔手中的一石块突然从中断裂掉下来砸伤原告周顶元。被告李蠢仔随即用汽车将原告送往吉水县中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959元。2009年6月6日,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伤情为轻伤乙级,十级伤残。原告出院后,被告刘金根赔偿了4000元给原告,被告李蠢仔赔偿了500元费用给原告。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认定原告周顶元医疗等费用12488元,品除被告方已付的4500元,尚余7988元。被告刘金根、王莲仔同意赔偿2500元,被告李蠢仔同意赔偿2500元给原告周顶元,其余费用原告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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