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无约定 主张权利之后应付息

  发布时间:2009-11-11 16:22:38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夜青偿还原告吉水县安顺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借款26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查明,2008年6月20日,被告陈夜青因购买货车向原告吉水县安顺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借款57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之后,原告委托温州市丰联贸易有限公司先后七次扣划被告的运输款31000元用以偿还原告的欠款,为此,被告尚欠原告26000元。庭审中,被告承认在2008年年底原告曾通过电话向被告催收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虽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主张权利之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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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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