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经营工厂借款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09-11-11 15:33:41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建兵、施水莲偿还原告王立生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被告江建兵与施水莲系夫妻关系,俩人在广东开办了一灯具厂。2007年5月,为扩大规模,江建兵提出向原告王立生借款。因没有现金,同月8日,王立生遂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后借给江建兵,由江建兵向王立生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借款利息。现原告王立生要求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施水莲提出被告江建兵向原告借款的事,其并不知晓,而且被告江建兵所借款是用于个人消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该借款应属被告江建兵的个人债务。法院另查明,原告向银行办理贷款用以借给被告之前,原告曾和银行工作人员来到被告江建兵、施水莲开办的灯具厂进行考察,当时被告施水莲也在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建兵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立生借款并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的灯具厂,该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施水莲认为该债务属被告江建兵个人债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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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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