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撬金店 销赃被抓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1-11 15:24:23


    吉水法院网讯 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三年徒行,刑满释放而不思悔改。11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海武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8日晚上,孙海武窜至吉水县城,用钢筋将县城机关幼儿园旁李细香的金银加工店的卷闸门挂锁撬掉,将店内柜台中各式银首饰共计524.6克盗走。被告人得手后,在寻找买主销赃时被受人李细香及其亲友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告人孙海武抓获,缴获了赃物退还给了失主。经鉴定,被告人孙海武所盗银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4373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海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门扭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海武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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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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