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上山采伐 二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09-11-11 15:11:31


    吉水法院网讯 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去山上坎伐树木。11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二被告人李友生、李太喜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友生、李太喜与金滩镇古塘村达成协议,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村集体所有已发生森林火灾的“六庵里”、“岗岸上”山场的林木。同年5、6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被告人雇请民工上山采伐杉树、湿地松、马尾松等林木。经鉴定,该两座山场共采伐马尾松计立木蓄积60.12立方米,杉木计立木蓄积10.39立方米,湿地松计立木蓄积10.5立方米。在案发后,二被告人经吉水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讯,主动到该局投案,并各自退赃款4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生、李太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去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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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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