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秦振宇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振宇驾驶汽车从杭州出发前往赣州,2004年3月7日6时50分许,当车行驶吉水县境内永吉线时,被告人秦振宇超车占道行驶,与迎面正常行驶的肖秋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肖秋发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振宇弃车逃逸。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振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振宇占道超车,与相向而行的摩托车相撞,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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