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合伙收入据为已 假一罚十赔款没商量

  发布时间:2009-11-06 15:52:01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廖海青支付原告施明凤合伙收入2540元及违约金1267元。

    法院查明,2008年3月3日,原告施明凤与被告廖海青合伙开办隆威针织厂,由廖海青负责该厂的经营管理事务。2009年2月28日,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并对该厂的账目进行了清算及签订清算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均同意恪守信用,被告保证合伙期间所有收回的加工费数目和价格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按总数量以一罚十,作为惩罚;此外,被告还应支付5000元给原告并负责收回未收取的加工费并分配给原告。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并陆续收回了部分加工费。另查明,2008年8月,被告接洽了一单加工业务,该单业务包括织片和缝盘两道工序,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将其中的缝盘工序以每打30元转让给他人承揽,被告因此获得差价126.7元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清算协议中约定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按总数量以一罚十,作为惩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违约金条款;被告擅自转包部分工序,将其中的差价据为己有,属双方约定的在价格上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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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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