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致残 雇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11-06 15:49:51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晓根支付原告张小保各项费用36000元。

    法院查明,2008年6月份,被告刘晓根雇请原告张小保为其承包的深圳市龙岗大酒店工程做木工装修。2008年7月22日,张小保在做木工装修时,使用气钉枪打钉子时不慎被反弹的钉子击伤右眼,受伤后刘晓根将其送到深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张小保发现其右眼视网模糊。为此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张小保的右眼穿通伤,视力指数/15CM矫正0.04,视力0.6矫正1.0,被评定为伤残七级。为此,张小保请求刘晓根赔偿各项损失47000元。经法院核查,确认张小保各项损失为3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晓根雇请原告张小保为其承建的工程从事木工装修,张小保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伤残七级,刘晓根作为雇主应承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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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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