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以个人名义借款 属夫妻债务共偿还

  发布时间:2009-11-06 15:23:25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作良、赖清香偿还原告刘玉生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查明,被告张作良、赖清香系夫妻关系。2002年,张作良向原告刘玉生借款1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张作良又向刘玉生借款1万元,均由张作良向刘玉生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2%。借款后,张作良每年均向刘玉生支付利息,并于2007年元月份重新出具借条给刘玉生。此后张作良、赖清香又支付了2007年的利息,并由赖清香在借条上注明 “07年利息已付”。现刘玉生要求被告夫妻共同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作良虽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该借款属于被告张作良、赖清香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被告也未提出证据证明该借款系为个人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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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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