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集体山林未办证 构成滥伐林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1-04 21:03:48


    11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友生、李太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龙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龙建系吉水县金滩镇古塘村委会古塘自然村村长。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友生、李太喜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古塘村集体所有的已发生过森林火灾的“六庵里”、“岗岸山”山场的林木。同年5至6月份,李友生、李太喜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上山采伐林木,其中采伐马尾松的立木蓄积60立方米、杉木的立木蓄积10立方米、湿地的松立木蓄积10立方米。同年10月,被告人李龙建又将本村集体所有的已被规划为新农村建设用地的“太山”山场的马尾松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友生、李太喜。随后,李友生、李太喜又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上山采伐马尾松,其立木蓄积为15立方米。此外,李友生、李太喜还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该村“雷公院”山场的马尾松,立木蓄积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友生、李太喜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山场任意采伐,数量巨大;被告人李龙建作为该村村长,未对上述两被告人采访本村集体山林事宜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相关部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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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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