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飞速行车 酿事故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1-04 20:57:45


    驾驶客车着急赶路而强行超车,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11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子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2009年8月4日,被告人刘子祥无证驾驶中型客车由南昌返回永丰,当车行至抚八线160KM+400M路段时,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后,由于车速加快,导致客车侧滑,与迎面驶来的半挂大货车的左后侧相撞,客车被弹甩向公路右侧的水沟里,造成两车受损、乘车人杨细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子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子祥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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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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