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未设警示标志 压到他人赔偿两千

  发布时间:2009-11-02 17:50:32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被告王初升、王炎生在山头砍伐松树时,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无人在旁看守。原告李才仔从旁经过时被倒下的松树压到左侧头部而受伤。之后,原告被其家人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花费医疗费2678元。事故发生后,二被告只给付了原告治疗费345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等费用500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品除被告王初升、王炎生已给付原告李才仔的医疗费345元,二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