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压伤左指 调解赔偿八千
作者:宋国庆 发布时间:2009-11-02 17:48:41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下午6时许,原告黄敦道在被告陈水生开办的创新塑料厂做工时被机器压伤左指。2009年4月19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乙级,十级伤残。事后,被告未给付原告分文赔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水生自愿于2009年1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8000元,其余诉请原告自愿放弃。第1页 共1页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下午6时许,原告黄敦道在被告陈水生开办的创新塑料厂做工时被机器压伤左指。2009年4月19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乙级,十级伤残。事后,被告未给付原告分文赔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水生自愿于2009年1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8000元,其余诉请原告自愿放弃。
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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