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厂纠纷 法院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09-11-02 17:45:07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罗文斌与被告汪小青合伙开办了一锯板厂。2008年,经合伙人清算后,征得合伙人同意原告退出合伙,原告应得收益款14250元。因锯板厂当时没有资金,2008年5月22日,被告便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并约定于月底交清。到期后,被告仅在2008年6月26日支付了原告4250元,余款1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整及利息。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汪小青所欠原告10000元整被告保证于2009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09年12月10日前偿还5000元。利息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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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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