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盗窃电动车 不思悔改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1-02 17:27:22


    吉水法院网讯 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如今又流窜他县盗窃电动车。11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席侦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叶席侦从吉水县流窜到吉安县城,在新华路一宿舍将康丽青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电动机及车内的一部手机盗走。叶席侦将电动车骑到吉水县城,在县城换锁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吉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81元,手机价值442元。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叶席侦199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9月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席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重新犯罪,主观恶性大,可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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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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