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1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广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曾广峰介绍吉安市青原区文陂粮管所向吉水县水南粮管所购粮。当天,因被债主追要欠款,被告人遂起诈骗购粮款的意图。之后,被告人在购粮转款的过程中,将水南粮管所提供的账号换作其朋友周磊的账号提供给文陂粮管所经办人刘衍芳,刘即将6万元购粮款汇至周磊的账户上。被告人随即通知周磊将该款全部取出,当晚即被消费2000余元,并将余款交给他人带到广东做生意。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广峰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积极退赃,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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