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孩子抚养权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09-10-28 17:25:04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圣华与被告罗友招于1985年元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于1986年和1989年生育两个女儿,1994年农历5月生育儿子陈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分别于1999年3月及2006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1999年3月经亲友劝说和解,2006年在原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某由罗友招抚养。原告认为虽然公告送达了判决书,但其对此并不知情,到今年7月得知判决内容后,为了维护自身作为父亲抚养儿女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儿女的健康成长,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陈某的抚养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男孩陈某随原告陈圣华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陈圣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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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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