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相邻损害及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素华、叶贤万在2009年5月建房,被告多次干扰阻止原告方施工,在2009年8月31日被告叶宏美用锄头砸烂原告方不锈防盗窗,尔后又将原告王素华打伤,经村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方医疗费、验伤费、交通费及防盗窗损失费计816元。被告承认用锄头砸了原告方防盗窗,同时承认因相邻纠纷打了原告。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叶宏美保证今后不干涉原告王素华、叶贤万建房,被告叶宏美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交通费、防盗窗损失费等费用150元(已当庭支付),其余费用由原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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