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购房到期未还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

  发布时间:2009-10-27 17:16:36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董某应归还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殷某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8日,被告董某向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用于购房,被告殷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于2007年5月10日到期。2007年4月27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原告同意被告董某所欠20万元借款展期10个月,从2007年5月11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被告殷某在借款展期协议书担保人签名,同意以原担保方式即连带保证方式为展期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问,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董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殷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殷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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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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