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过高 法院判决月息九厘

  发布时间:2009-10-27 17:15:21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应归还原告明慧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厘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并支付利息10000元。被告当场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问,但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未还款分文。原告为主张权利,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应如数偿还所欠借款。原、被告之间原约定利息10000元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9厘计算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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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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