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工资款 法院调解限期付

  发布时间:2009-10-27 17:14:09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承包改造水南镇金城村委会鄢陂至金城村公路后,于2007年8月14日将该工程施工发包给原告鄢国全,并签订了《水稳层、混凝路面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各自权利与义务。完工后,原告改造公路7.6km,路宽4.5米,工程总施工面积为34200平方米,总工程工资342000元,除去已支付工程工资140000元,余款20200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某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工程工资款197000元给原告鄢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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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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