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无约定不支持 逾期利息依法获准

  发布时间:2009-10-27 17:12:50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应归还原告刘秋秋借款52000元及此款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被告以其经营的水西客运线路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2000元。嗣后,被告一直未还。2005年6月2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则出具了借条,承诺在2006年年底还清欠款。此后被告仍久拖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秋秋向被告张某主张归还借款5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可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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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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