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未使用 拖欠租金仍应支付

  发布时间:2009-10-27 17:11:48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小兵支付原告吉水县赣吉木竹制品厂租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厂房,租期为2008年1月20日至2009年1月20日止,租金为42000元;付款方式是签订合同时付一半,另一半在被告开工一个月内付清,如被告中途不租,租金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被告已付租金11000元,尚欠租金1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一直闲置该厂房未将其投入使用。考虑到被告一直没有使用该厂房,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仅支付首期尚欠租金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租赁了原告的厂房,尽管被告闲置该厂房未将其投入使用,被告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租金。因原告考虑被告实际未使用该厂房而仅要求被告支付首期尚欠租金,这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范围,应予以准许。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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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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