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医院在给孕妇做产前检查时存在瑕疵,新生幼儿出现残疾。10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日至2007年4月2日胡小兰怀孕期间先后三次至被告吉水县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007年5月24日,夏侯佐浪出生时,左臂缺失,造成脊柱侧弯。原告以被告对胡小兰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吉水县某医院同意给付原告夏侯佐浪补偿款15000元。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