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有瑕疵 新生幼儿获补偿

  发布时间:2009-10-26 22:47:16


    吉水法院网讯 医院在给孕妇做产前检查时存在瑕疵,新生幼儿出现残疾。10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日至2007年4月2日胡小兰怀孕期间先后三次至被告吉水县某医院做产前检查,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007年5月24日,夏侯佐浪出生时,左臂缺失,造成脊柱侧弯。原告以被告对胡小兰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吉水县某医院同意给付原告夏侯佐浪补偿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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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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