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起纷争 法院判决须还款

  发布时间:2009-10-26 17:49:58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付清所欠原告鞠礼银借款14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修理小车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前后借给被告现金共计14000元,被告在2004年出具了借条。后因担心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更换欠条,被告于2006年3月29日向原告更换了欠条。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分文。原告为主张权利,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欠原告现金1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40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应遵循城实信用原则,如数偿还所欠借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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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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