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起纠纷 归还欠款及利息

  发布时间:2009-10-26 17:47:30


    吉水法院网讯  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并约定参与合伙赢余分配,但不参与经营的,视为合伙人。10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应归还所欠原告曾小庆人民币7528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承包食堂,被告由于缺乏资金提出要原告投资,原告对此表示同意,但提出不参与经营,被告每年应给予原告一定金额的分红,并于2006年5月17日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投资17万元到被告所承包食堂,如果经营效益好,则原告每年分红6万元;假若效益不好,原告则每年分红5万元。尔后,原告到被告处投资17万元,且在投资后陆续向被告借支82600元。一年后,原告提出终止协议,被告亦表示同意。经双方结算,被告同意给予原告分红48800元,并于2007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36280元,并约定三个月之内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仅向原告还款61000元,余款75280元至今未付。原告向被告催问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投资后虽未参与经营,但和被告已构成合伙关系,双方约定原告退伙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退伙后被告所欠原告欠款75280元未还,有原告提供被告所书写的欠条证实。对该款被告应如数偿还,同时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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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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