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课上受伤 学校疏于管理担责

  发布时间:2009-10-26 17:43:27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某小学赔偿原告李丽各项费用的70%即49200元。

    原告系被告吉水县某小学三(3)班学生。2008年10月22日下午,原告所在班级以及该校其他两个班级都在校园内的操场上上体育课。上课时,原告离开了三(3)班的活动区,来到了五(7)班体育课活动区,与正在进行跑步测试的焦美发生相撞,摔倒,致左手受伤。经诊断,原告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肘关节脱位。随即原告被送至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700元。后经鉴定,原告为伤残9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上体育课期间,被告明知原告仅为7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对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和保护职责,而且被告安排几个班级同时在操场上上体育课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患措施,以致原告与他人发生碰撞受伤,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没有遵守纪律,来到其他班级活动区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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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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