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脸面大打出手 获刑罚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09-10-22 21:21:26


    吉水法院网讯  因逞一时之气,持刀行凶伤害他人。10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汪书平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颖、施恩有期徒刑各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晚12时许,被告人邓祖翔与其女友闫连燕在家门口的马路上发生争吵,租住于附近的三被告人汪书平、王颖、施恩听见后,在楼上房间问闫连燕要不要帮忙,遭到邓祖翔的辱骂。因觉得丢脸,心存不服,被告人汪书平提出要进行报复,被告人王颖、施恩均表示同意,凌晨1时许,三被告人携带三把菜刀由施恩骑摩托车搭乘汪书平、王颖在吉水县党校附近的公路上寻到邓祖翔,被告人汪书平跳下摩托车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邓祖翔的头部、手臂等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邓祖翔的伤情轻伤甲级,伤残九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书平、王颖、施恩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伤甲级,伤残九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鉴于王颖、施恩属从犯、初犯,且是未成年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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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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