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购水泥出具欠条 法院判决如数归还

  发布时间:2009-10-17 21:05:19


    10月16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曾小猫偿还原告肖春根货款50100元。

    法院查明,被告曾小猫自2007年下半年起陆续在原告肖春根经营的水泥店内购买水泥, 2008年8月5日,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36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购买水泥,2008年9月2日,经结算,被告又拖欠原告水泥款14100元。为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0100元,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仍不偿还欠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其出具的欠条及时归还原告货款。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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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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