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廖某驾驶无号牌越野车从吉水县城出发,沿105线由北往南开往吉安,当车行至1914KM+390M路段时,受害人施昌耀驾驶赣D3N311三轮摩托车靠公路中线由对面驶来,廖某向左(吉水-吉安)避让,同时施昌耀向右(吉安-吉水)避让,导致两车正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施昌耀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廖小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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