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自首认罪 判三缓四罚金三万

  发布时间:2009-10-16 17:51:28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于2002年6月1日以10万元的价格取得江背村村办林场“变坑”山场的租赁经营管理权。2008年初,因雪灾,部分林木受到损害,为清理雪压木和更新造林,被告人庞冬水向吉水县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在还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于2008年8月19日至12月采伐杉树。砍伐后以每立方米64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峡江县的姚平根和曾余生。经鉴定,“变坑”山场伐区总面积209亩,采伐杉木总蓄积713.4立方米,出材量499.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庞冬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7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山场任意采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相关部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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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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