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诉还本息应予支持

  发布时间:2009-10-16 17:50:27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戴某归还原告王礼江借款80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某于2007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按每季度2500元计算,2007年3月19日,再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每季度为1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借款之后,第一年按要求付了利息,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归还8万元本金,要求续借。续借后,被告第二年仅支付利息5000元,还欠余下的利息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借条,理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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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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