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两万逾期不还 法院依法支持诉请

  发布时间:2009-10-16 17:49:17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周细英借款20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周细英借款20000元,还款期限为半年,并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被告已付从2008年7月22日至2009年1月22日的利息。到期后,被告未按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还清借款20000元及从2009年1月22日以后至还款之日为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清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