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余淼兴借款62000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被告周某于2005年5月承包安福县金顶造纸厂,遂邀请原告余淼兴入伙投资,余淼兴则于2005年5月11日将投资款50000元交给周晓玲,但从未参与该厂的经营和分红。2007年6月16日经原被告协商,周某同意余淼兴退伙并将原告投资款50000元加上利息12000元转为借款,同时周某向余淼兴出具了62000元的借条,承诺在2007年9月30日前还清,同时约定按月利率8‰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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