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违规堆放石块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09-10-15 17:27:31


    吉水法院网讯,10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曾某赔偿原告刘华云、谢任姑等人因刘国军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8797元;被告吉水县赣江大桥建设经营管理局赔偿14398元。 

    经审理查明,受害人刘某是原告罗燕平的丈夫,原告刘子辰的父亲,原告刘华云、谢任姑的儿子。2009年4月24日,被告吉水县赣江大桥建设经营管理局将吉水赣江大桥引道线K6+600挂线段边沟修复工程发包给被告曾某承包经营施工,双方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2009年4月27日晚,受害人刘某未戴安全头盔,也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金滩旱坪村(即家中)出发,沿吉水县水西高速公路连接线由西往东行驶去吉水县城,当该车行驶至6KM+520M路段时,撞在公路右侧曾某施工堆放的石块上,造成摩托车受损、刘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刘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曾某因在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操作,占用道路堆放石块,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刘某未戴安全头盔,也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其自负70%的责任;被告曾某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吉水县赣江大桥建设经营管理局没有保障该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给事故发生带来了安全隐患,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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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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