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助赔

  发布时间:2009-10-15 17:25:27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解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9092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中午,被告肖某驾驶车低速载货汽车由吉水县城装水泥前往水南镇义富村。当车行驶至义富村修路工地时,车轮压到修路用的振动梁,振动梁弹起撞到修路工解某头部,致使解某受伤。原告受伤后送往吉水县中医院治疗,住院4天,用去医疗费1869元。5月7日转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3天,用去医疗费6250元。5月25日和6月13日,原告先后二次到江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用去医疗费151元。8月5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认为:原告外伤为轻伤甲级,伤残八级。5月8日,吉水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解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被告肖某驾驶的货车于2009年4月27日向吉水财保支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肖某驾驶的货车车轮压到修路的振动梁,将原告解某头部撞伤的交通事故,被告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对原告精神和身体健康上带来伤害和痛苦。被告肖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吉水财保支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吉水财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理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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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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