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店面没签合同 拖欠租金被判支付

  发布时间:2009-10-15 17:24:31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聂冬根、周海生、谢晓刚、李小朋、廖冬生给付原告吉水县医药公司管理费及店面租金8300元。

    五被告属原告吉水县医药公司的职工。2003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营及租店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八都药店独立经营,期限从2003年9月15日至2004年9月14日止,合同还对租金及管理费进行了约定。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在经营该药店。2007年4月,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所欠的管理费及租金进行了清算。2008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07年度的管理费及租金,现被告尚拖欠原告2009年管理费及租金83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吉水县医药公司与被告聂冬根、周海生、谢晓刚、李小朋、廖冬生等人所签订的租店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但被告事实上一直在经营该药店,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2007年原被告对管理费及租金进行了清算,并且被告也交纳了2007年的管理费及租金,故2008年的管理费及租金可比照以往的标准确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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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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