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在建七年 房价不得上涨

  发布时间:2009-10-15 17:23:07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饶某返还原告王永胜购房款7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的75%即78000元,合计148000元。

    2002年,案外人袁小伍购买位于吉水县物质局内一块土地进行私房开发,被告饶兴军打算从开发方处承接工程并以其房屋折抵工程款,为此,2005年10月1日,被告饶某与原告王永胜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将袁小伍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原告,面积约12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060元,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06年元月28日,被告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70000元,并将其中的40000元转交给袁小伍。由于开发方没有处理好该住房与相邻的关系,导致该栋住房停建,直到2009年该住房才竣工;期间,被告一直要求原告等待交房。竣工后,因房价上涨到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为此开发方提出房屋要涨价,而被告与开发方未协商一致,现该房屋已被开发方出售给他人,导致被告无法将住房交付给原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明知自己不是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即与原告签订售房合同,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行为,该合同不生效。而且在合同交房期限届满后被告既不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反而要求原告等待交房,被告对合同不生效及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购买在建住房,没有谨慎审查出售方的资格,而且在合同交房期限届满后仍消极等待被告交房,对造成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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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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