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国法不容 自首认罪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9-10-15 17:19:16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范某等六人管制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范某等七人分别携带单手锯或柴刀陆续来到吉水县冠山采育林场曹家工区“王坑的”水库合伙盗伐杉树共计5.384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7.69立方米。2009年4月14日2时许,当被告人林某、范某等七人装运杉原木销赃给冠山乡浒岭村委会瓦庄村小组的熊龙辉时,被护林员发现,并当场抓获了林某。2009年4月18日,被告人范某等六人主动到森林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范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范某等六人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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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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