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9-10-15 17:18:09


    江西法院网讯 10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18时4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赣D6E231号两轮摩托车由吉水县双村镇连城村返回胡陂村,行至连城村内谢小苟家门口路段时,在公路左侧与迎面驶来由谢小苟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谢小苟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王贵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王贵兵已预付赔偿款11999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应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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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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