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起纠纷 调解达协议
作者:赖敬党 王志坚 发布时间:2009-10-15 17:17:03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罗某从2009年6月起每月3日支付原告罗金方赡养费1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金方年事已高,不能自己供养自己,原来是由两个儿子轮流供养,自2008年7月份以后,被告不再供养原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第1页 共1页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金方年事已高,不能自己供养自己,原来是由两个儿子轮流供养,自2008年7月份以后,被告不再供养原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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