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限还款 应付逾期利息

  发布时间:2009-10-15 17:15:58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肖某归还原告谢明辉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7日,被告肖某以办厂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谢明辉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催收,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推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还清借款及其逾期利息(时间从2008年6月28日始至还清欠款止,月息按1分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钱,出具了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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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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