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欠八万五 调解分期付还

  发布时间:2009-10-15 17:14:53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文水新村花苑小区定购商住楼合同书》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县城文水新村花苑小区商住楼,并首付购房款104000元,后来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于2008年2月底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104000元的借条。并写明按年息两分钱计算,而后原告多次找原告还款,被告只还了15000元,尚欠89000元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9000元及其利息。起诉后,被告又归还了4000元,现还欠原告85000元及其利息。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邓某尚欠原告江裕斌借款85000元,保证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归还2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2009年11月底以前还65000元本金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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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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