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四天还款 一年半后法院判还

  发布时间:2009-10-15 17:13:01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郭自平借款16000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7日以前,被告陈某以买汽车为由,向原告郭自平借款16000元,当时没有还,在2008年3月27日重新写了借条,并约定2008年3月31日之前还清(利率为月息25‰)。到期后,原告到被告打工的地方追问过,后又多次电话追问被告还钱,至今被告尚未归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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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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