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只借九天 八个月后法院判还

  发布时间:2009-10-14 16:55:03


    吉水法院网讯 口头约定九天还款,八个月后被告尚未归还原告的借款。10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某归还原告欧阳宸借款3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9日,被告罗某向原告欧阳宸借款32000元,并口头约定同年2月18日还款。此后,被告未按口头约定的期限还款,8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还清借款。庭审中,原告表示可以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原告的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