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耍砸伤手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10-14 16:51:33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均就读于吉水县邱陂小学,邱陂小学是吉水县水南中心小学的下属单位。2008年12月5日上午课间操后,王某和同班同学一起玩跳棋子时,被邹某用一块石头砸伤其右手食指。为此,原告先后到吉安、南昌、上海、宁波等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000元,结果还是导致原告右手食指残疾。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5月5日鉴定,结论为:王某右手损伤,伤残十级。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无果后,原告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317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邹某的法定代理人邹炳添、李秋平自愿赔偿原告6500元(起诉前已支付500元,当庭支付6000元),被告吉水县水南中心小学自愿赔偿原告2000元,余款4817元由原告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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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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