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堆砖公路边 致人死亡赔12万

  发布时间:2009-10-14 16:48:55


    江西法院网讯 10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游某赔偿原告孙纪芳、肖文翦等人因肖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22728元。 

    经审理查明,受害人肖某是原告孙纪芳的丈夫,原告肖文翦、肖文怡的父亲,原告肖益民、曾九姑的儿子。2008年12月30日,肖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黄桥沿朱阜线返回吉水,21时10分当车行驶至金滩镇芹子塘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车速,撞到游某建房散堆在公路边的砖头上,造成肖某当场摔死、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肖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游某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肖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游某因建房占用道路堆砖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给事故发生带来了安全隐患,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赔偿受害人30%的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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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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