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规定采伐林木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9-10-14 16:46:58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肖某与吉水县文峰镇水南背村委会肖家、庙下两村小组签订一份协议书,以7000元山价购买了两村小组集体共有的位于“长坑里”山场里的一块湿地松林。2008年6月25日,肖某取得29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便雇请民工开始清理采伐山场的湿地松雪压材。在采伐过程中,又与两村小组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3000元价格购买该山场8厘米以上活立湿地松。然后,雇请民工将山上8厘米以上的湿地松全部采伐。采伐后,规格材销往浙江,非规格材销往吉安绿洲公司。经鉴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湿地松树39.9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61.4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肖某退赃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林业资源保护法规,超过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肖某归案后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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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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