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借贷到期不还 逾期利息法院照判

  发布时间:2009-10-14 16:45:40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景一次性偿还借款27900元及此款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7900元。嗣后,被告一直未还。因担心时效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更换借条,被告于2007年元月7日向原告更换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约定在2007年9月1日前还清借款。此后被告仍久拖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2007年元月7日书写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现金27900元及还款期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欠原告黄景借款279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数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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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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